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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书

日期:2023/12/6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确保食品安全,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或3312315投诉举报。

 

                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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